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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抵免优惠:无需多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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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15: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同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则扣押收益的分配必须按照各自优先顺序进行。信贷优惠通常以实体法为基础。例如,税收抵免优惠(CTN 第 186 条)和抵押贷款优惠(CC 第 958 条)就是这种情况。应该指出的是,“除了劳动信贷外,税收抵免优于任何其他信贷,无论其性质和制定时间如何”(REsp 189.107/SP,2Q,2000)。 另一方面,如果信贷之间没有优先权,征收收益将根据扣押令进行分配。扣押产生了对相应资产的优先购买权(《刑事诉讼法》第 797 条)。由附件产生的偏好具有程序性。根据 STJ 的指导,“不可能将程序法优先权叠加在实体法优先权上”(REsp n° 818.652/PR,3Q,2009)。 第 6,830/80 (LEF) 号法律第 29 条规定,司法从公共财政中征收活跃债务不受债权人之间的竞争影响。相应的唯一段落仅允许在受公法管辖的法人实体之间按照其章节中规定的顺序进行优先权竞争。然而,STF 宣布该单段未获联邦宪法批准(ADPF 357/DF,合议庭。

第一部门考虑到这一命令,颁布了第 497 号先例,其中规定“只要扣押了同一资产,联邦当局的信贷优先于国库的信贷”。本摘要基于提交给重复上诉制度的第一部分的裁决。在该裁决中,决定“债权人之间竞争的建立以对同一资产的多次扣押为先决条件,这就是为什么只有在存在税收止赎且扣押物落在另一位执行官止赎的资产上时才讨论优先权”需求”(REsp no. 957.836 /SP,报告员部长 Luiz Fux,2010 年)。尽管原因不是不必要的附件共存,但第一部分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取消了该摘要,因为其内容与 ADPF 357/DF 中给出的裁决不符,该裁决指出“联邦向州、联邦区以及市政府征收冰岛电话号码表  公共债务信贷的司法行为违反了联邦原则,并与 1988 年共和国宪法第 19 条第三节相抵触”。应当指出的是,第一节尚未采用法院内部规章中规定的程序来调整或推翻因采用重复上诉制度而产生的具有特殊约束力的裁决。 尽管 LEF 第 29 条的上限是字面意思,但设立特殊债权人竞争是可能的。



例如,想象一下,一个私人针对另一个私人启动了一项行政程序,目的是追收房地产租赁合同产生的债务,其中私人执行人成功扣押了一辆车辆,具有很高的价值。由于公共财政部是同一私人债务人的债权人,因此它可以在执行中反对其优先权,以便出售被扣押资产的收益首先满足税收抵免。 根据上述第一节的裁决,公共财政部行使优先权以提交税务行政行动以及正式扣押为前提,因为它规定了“多项扣押”:要求。 反过来,另一个潮流——在第二节范围内普遍存在理解基于实体法行使优先权不需要多个附加物。例如,抵押债权人行使优先权的情况就是这样,它免除了多项附加物,“但从司法出售中提取收益并不免除相应执行的准备工作年第三季度)。在另一个场合,人们认为“无论资产是否被扣押,都优先选择公共财政部的信贷,但因劳动立法或工作事故而产生的信贷除外” 年第四季度)。 一旦分歧明显,根据  年第一季度)中 做出的裁决提出的分歧动议就会被接受。在这项裁决中,第一合议庭指出,有必要“对同一资产进行多次扣押,以启动优惠竞争”。第四专家组的范式声明证明了这种分歧,其中删除了为行使优先权而正式扣押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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