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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为物品的毁坏以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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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 16: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oita5888 于 2023-10-2 16:57 编辑

民法典》第 条: 仓库管理人对自收存货物起至将货物移交给有权领取货物的人期间因货物灭失、缺陷或损坏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尽管他行使了适当的权利仍无法阻止损害的发生。勤奋 参见 ; 仓库经营者有义务进行适当的维护活动。合同的相反条款无效 参见。 ; 仓库经营者对任何不超过相关法规规定的限额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此类法规,则为通常接受的限额 参见第 条 。 赔偿不得超过物品的普通价值,除非损坏是由于仓库经营者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参见 。 上面的菜谱显示: 对储存物品进行维护活动的义务,以及 仓库经营者对存放物品的丢失、遗失或损坏的责任。

由于上述原因,仓库经营者应对未进行必要的维护活动和违反其他法定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物品的丢失应家对该物品 电报号码数据 的控制权落入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手中。 仓储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存货人有义务举证证明其违法行为,存货人应承担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后果。 反过来,仓库经营者未能履行保管物品所需的活动,构成债务人延迟履行相互合同项下的义务。 仓库企业家的义务 除了维护义务外,立法者还规定了仓库企业家与开具收据相关的义务,该收据确认签订了存储合同并接受了货物的存储。收据应具体说明物品的类型、数量、标记、包装方法,并包含合同的其他重要条款 参见第 条 。



艺术。民法典第 条第 条 。收据是一种证明文件。 如果发送给保管人的物品的状况令人怀疑物品有短缺、丢失、变质或损坏,保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寄存人的财产和权利 参见《保管人条例》 。艺术。民法典第 条 进一步的职责包括: 为货物投保的义务 仓库经营者只有在收到此类订单时才有义务为货物投保 民法典第 条  通知寄存人 仓库经营者应将保护寄存人权利的重要事件或有关存储物品状态的事件通知寄存人,除非不可能通知 参见第 条 。民法典第 条 ; 保持尽职调查 如果物品有变质的风险并且无法等待提交人的订单,则仓库管理员有权利,如果提交人的利益需要,也有义务,谨慎出售该物品 艺术。民法典第 条 ; 允许检查物品 仓库管理员应允许存放物品、分割或组合物品、取样和进行其他活动的人员,以保持物品处于适当状态 参见。艺术。《民法典》第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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