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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监管市场的反洗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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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3 12: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击洗钱犯罪[1]是通过国际条约和巴西立法规定的各种机制进行的。其中包括对所谓“看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监管,这些人在其服务更有可能被用于实施犯罪的部门中开展业务时,受到公共当局的监管,并有义务报告其业务中的可疑交易。第 9,613/1998 号法律第 9 条规定了义务人名单。
在此背景下,必须强调的是,随着金融和商业运作的国际化,跨国犯 台湾数据 罪组织和来自不同国家的人员开始实施洗钱活动。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通过巴西签署的国际公约[2]和金融行动组织(FATF/FATF)[3]为各国制定预防机制的指南。
2012年,FATF发布了40项打击洗钱的国际建议[4]。在制定战略的过程中,很明显,私营部门和公共当局之间的合作是必要的,以便建立有效的机制来防止各国洗钱。这建立了私营部门为公共部门打击洗钱做出贡献的理念。


同年,随着FATF建议主导的国际运动,巴西的反洗钱法也发生了变化。在第 12,683/2012 号法律引入法律体系的各种更新中,值得注意的是,有义务报告的人员名单有所扩大,以及先前犯罪的详尽清单。


因此,该法律包括长期或偶尔在其主要或附属活动中、累积或非累积地在不同部门(例如金融、外汇和证券、房地产活动或购买和出售财产)开展业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奢侈品和实物业务的中介; 销售珠宝、宝石和金属、艺术品和古董、奢侈品或高价值商品;涉及大量实物资源的中介、商业化或活动;销售来自农村或动物的高价值商品或促进其商业化;商业委员会和登记处;与特定部门相关的咨询服务,其中包括必须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商业交易的部门。


对于居住在巴西的客户,在国外设有办事处和总部在巴西的个人和法人实体,以及以任何方式在巴西代表的公司和个人,也受到第 9 条监管的部门的监管。每个敏感部门都受到监管,并需要向主管监督机构报告,如果不存在,则向金融活动控制委员会(Coaf)报告[5]。


该法律规定了义务人和受监管部门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特别是根据 FATF 建议,这些要求是: 向 Coaf 传达业务交易;基于“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识别客户的身份——必须执行一系列程序来确认客户的身份;最终受益人;除了允许进行风险分析以在必要时应用更高的验证措施之外,还根据其活动的性质确定其运营的适宜性。





该法律还规定,各部门必须保存所有金融交易的记录并对其进行监控,以便在发现可疑交易时能够进行跟进。在此基础上,必须实施补救机制,例如进行内部调查以进行有效分析以确认可疑操作,并在适用的情况下阻止客户端并将其传达给 Coaf。为了使政策和程序真正有效,不仅需要高级管理层的支持,还需要公司董事会对PLD活动的日常监督。


立法者没有也不应该穷尽这个话题。与其他合规体系政策一样,反洗钱政策和计划必须考虑其所在经济部门的特殊性,以及所提供服务和所涉及社会的特殊性。


在此背景下,值得注意的是,巴西监管机构采纳的FATF建议是,打击洗钱应建立在基于风险的方法之上,其原则是增加对风险发生时采取的措施的要求。与检测到较低风险时采取更简化的措施相比,水平更高。据了解,这种方法使程序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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