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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是豁免的法律事实,否则文本将变得无效,违反解释学规范“动词a cumeffectu,sunt acccipienda” (无用的词)法律中没有推定) [3]。 基于这些原因,法院开始接受这一论点,但不无争议。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利于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纳税人的法理指导逐渐稳定。可以举出很多例子来证明这个命题。在 STJ,第一小组提出了 Gurgel de Faria 部长报告的第 1,469,825/RS 号特别上诉判决 [4],而在第二小组中,第 1,596 号特别上诉判决就是很好的例子 .045/MG [5],由赫尔曼·本杰明部长报告,特别呼吁号 800.543/PE [6],由弗朗西斯科·法尔考部长报告。 在下级法院,这种现象也很普遍。第一区联邦地区法院 (TRF-1) 最近做出了民事上诉判决,编号为在地方层面,联邦地区和地区法院(TJDFT)的判例脱颖而出,第1164311号判决 [17]即源自该判例。 因此,在所有对这些争议进行普遍审判的联邦法院,甚至在一些地方法院中,都有占主导地位的判例。
然而,通过对这些先例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可以清楚地看出,判例虽然有利,但仍然对授予免税权提出了一些要求,如果不小心,纳税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之间的一些具体判断和共同特征值得进一步评论。 例如,在TRF-2的第0161301-88.2017.4.02.5101号民事上诉案 [18]的判决中,给予豁免的条件是精神疏离本身的证据。根据报告员联邦法官费雷拉·内维斯 (Ferreira Neves) 的投票以及专家组的一致意见,“这些文件并不能构成强有力的证据,证 WhatsApp 号码数据 明该患者自 2003 年以来因阿尔茨海默氏症而遭受精神疏离,因为这是由于进行性阿尔茨海默病导致的精神疏离。痴呆症,而不是阿尔茨海默氏症的诊断,授权豁免。众所周知,这种疾病的演变需要很多年才能达到晚期痴呆症”。尽管这一立场绝不是和平的,但从这个先例中可以得出的警告是,如果精神异化已经存在,则必须将其包含在相应的医疗报告中,而不仅仅是阿尔茨海默氏症本身的诊断。
这对于避免这样的问题很重要:精神疏离的影响不会存在,而只会存在其原因(阿尔茨海默氏症),而该原因可能尚未在特定患者中产生这种不幸。 另一方面,法院对第 598/STJ [19]号判例和第 627/STJ [20] 号判例进行了相当综合的应用,这两个判例都是《STJ》的强制性判例,其形式为《刑法典》第 927 条第四款的形式。第 13,105/2015 号联邦法,《民事诉讼法》(CPC/2015) [21]。其中第一条规定,认定严重疾病不需要官方医疗报告,只要提供其他证明手段来支持司法认知即可。第二个总结删除了症状同时发生或疾病复发的要求。在这种形式的所得税豁免争议中,这些都是非常常见的反对意见,不仅针对阿尔茨海默病患者,而且在各种类似的过程中也是如此。然而,法理学中存在有利于纳税人的相反立场。 公共财政部在这些纠纷中经常提出的另一个初步问题是,需要事先提出行政请求,以确定提起诉讼所需采取行动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在许多情况下首先采取行政途径更为方便,避免了漫长、昂贵和官僚的司法程序,但主流判例也拒绝了公共实体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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